一、办事条件: (一)凡符合在本市申领机动车牌证规定并且厂牌型号在国家公告之内的机动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的副联。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单位车辆盖公章,个人车辆车主签名。住所地址与管辖地不一致的需到管辖地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盖章。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理程序: (一)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或影像件)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到2号楼12号窗口确认机动车。 (二)车辆认定后,到2号楼1—8号登记审核窗口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登记申请,领取《待办单》。 (三)凭《待办单》到1号楼21—24号窗口等待选号。选号完毕后在25号窗口确认车辆牌号,等待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网上比对成功的进口车辆在选号确认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到20号窗口领取相关材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上牌的监管车辆,应在车辆管理所对材料审查完毕第5个工作日凭《待办单》到1号楼20号窗口办理选号手续。 (四)付牌证,检验等费用,凭付费凭证及《发牌通知单》到1号楼16—18号窗口领取机动车号牌。安装号牌,车辆需拍两张照片到1号楼26号窗口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五)机动车注册登记完毕后,请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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